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大慶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大慶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大慶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21〕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鄉困難群眾參保資助、醫療救助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公平公開、多方參與的原則,保持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具有我市戶籍的下列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一)特困人員;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
(三)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四)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
(五)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六)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同時符合前款規定兩種以上身份的人員,按照救助標準高的予以救助。
第五條 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
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實施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具體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總體協調、政策研究制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及政策宣傳;負責對定點醫藥機構和各縣(區)醫保經辦機構的救助結算資金進行審核撥付,參與資金籌集;會同市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做好資助城鄉困難群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開展城鄉困難群眾門診慢性病認定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做好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民政部門負責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身份進行認定審核;配合醫療保障部門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民政救助對象身份信息實時共享;配合醫療保障部門開展資助城鄉困難群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和診療行為,促進分級診療。
鄉村振興部門配合醫療保障部門加強信息化建設,負責實時提供享受救助政策的返貧致貧人口、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信息,并配合醫療保障部門做好返貧致貧人口、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工作。
第二章 參保資助
第六條 對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第七條 對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的60%給予資助。
第八條 資助參保資金從醫療救助資金中解決,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向市財政部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部門及時將資助參保所需資金撥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戶。
第三章 醫療救助
第九條 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醫療救助支付的費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
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付費用,按照本辦法予以救助。
第十條 醫療救助設定年度救助限額。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資金統籌使用,救助限額具體如下:
(一)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7萬元;
(二)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5萬元;
(三)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4萬元。
第十一條 救助費用實行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制度,超過起付標準的予以救助:
(一)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不設起付標準;
(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的起付標準,按我市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
(三)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起付標準,按我市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確定。
第十二條 住院費用救助執行以下救助比例:
(一)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100%;
(二)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75%;
(三)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65%。
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我市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比例提高10%。
第十三條 慢性病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長期門診治療的符合規定費用,執行以下救助比例:
(一)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救助比例為70%;
(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為50%。
慢性病種類按照我市醫保政策的門診慢性病范圍執行;重特大疾病按照我市醫保政策的門診特殊治療范圍執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因病致貧風險救助對象每年申請1次,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患者本人發生的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規定計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五條 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由定點醫藥機構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救助對象患病需轉市外醫院治療的,應當履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轉診手續,救助標準執行市內救助標準;未按規定履行轉診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七條 救助對象因突發疾病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市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視為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予以救助。
第十八條 救助對象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計入當年年度救助范圍。救助對象跨年度住院的,醫療費用連續累計計算,享受出院日期當年度救助待遇。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出示身份證件和社會保障卡,定點醫療機構核準救助對象身份后,與救助對象進行醫療費用結算。
結算時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費用、大病保險報銷費用后,根據救助對象對應的類別和救助標準進行救助,救助對象只需結清其余個人應承擔部分。
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救助對象應享受的救助金額與醫保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第二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對各種美容、健美項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各種保健用品、保健藥品,各種醫療鑒定等發生的非疾病費用不予救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障部門與定點醫藥機構簽訂協議,嚴格履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費用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加強醫療救助檔案數據管理,建立健全醫療救助電子檔案。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的票據進行整理和歸檔。
各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對醫療救助的申報、審批材料及時整理并做好信息錄入工作,紙質檔案要及時歸檔并與電子檔案對應。
各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準確上傳醫療救助數據和醫療救助統計信息。
第二十五條 對定點醫藥機構出現違反協議的行為,按照協議約定要求改正或者追回、停撥醫療救助資金,符合解除協議情形的解除協議。
定點醫藥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依法追回已領取的醫療救助資金并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大慶市市區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慶政規〔2019〕12號)同時廢止。
二、大慶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1、分類設定年度起付標準。
一類和二類對象不設置起付標準;
三類和四類對象年度起付標準按照全省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710元)和25%(6775元)確定。
門診和住院年度共用起付標準。
2、住院醫療救助。
一類、二類對象:對其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分別按100%和75%比例救助;
三類、四類對象:對其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65%比例救助。
3、門診慢特病醫療救助。
一類、二類對象:符合條件的門診慢特病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70%比例救助。
三類、四類對象:符合條件的門診慢特病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50%比例救助。
慢性病種類和門診特殊治療范圍按照我市規定的醫保政策執行,同時符合兩種以上身份的人員,按照救助標準高的予以救助。
4、年度醫療救助限額。
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資金統籌使用。
一類對象:限額7萬元;
二類對象:限額5萬元;
三類、四類對象:限額4萬元。
5、轉診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患病需轉市外(省內和省外)醫院治療的,應當履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轉診手續,救助標準執行市內醫療救助標準;未按規定履行轉診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6、托底保障措施。
年度內個人累計自付費用超我省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對象。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住院和門診(門慢、門特)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補充保險、醫療救助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年度個人負擔費用累計超過我省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超過部分救助比例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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